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138號
TPDV,95,除,2138,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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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3日及同年8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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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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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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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佑興業有限公司 │台北商銀城中分行│15,370元 │95年1月5日 │QL000000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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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滿菱企業有限公司 │華泰銀行新店分行│406,000元 │94年12月23日 │AA0000000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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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佑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滿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