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3日及同年8月1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3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鴻佑興業有限公司 │台北商銀城中分行│15,370元 │95年1月5日 │QL0000000 │8 │
├──┼─────────┼────────┼─────────┼───────────┼────────┼────────────┤
│002 │滿菱企業有限公司 │華泰銀行新店分行│406,000元 │94年12月23日 │AA0000000 │7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