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九八六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同年 月一日及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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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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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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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咨樺 │華南商業銀行 │94年12月10日 │ 50,000 │ 0000000│ │
│ │ │復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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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秀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4年11月30日 │ 30,000 │ YG0000000│ │
│ │ │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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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秀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4年12月31日 │ 30,000 │ YG0000000│ │
│ │ │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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