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077號
TPDV,95,除,2077,200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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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智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 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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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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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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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曉雲│臺灣新光商業│94年10月31日│17,780元│JC0000000 │
│ │ │銀行城內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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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