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949號
原 告 丙○○
特別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之1
被 告 雙囍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
柯一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乙○○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現由台灣高 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中(95年度上易字第1499號),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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