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89號
原 告 世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捌佰捌
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仟肆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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