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500號
TPDV,95,訴,8500,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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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500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娥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杜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杜爺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乙○○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97年7月7日止,共分36期,利 息依基準利率3.543%加3.77%計付(目前合計為7.313%) ,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基準利率變動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應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 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杜爺有限公司自95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 清償,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166,660元及自95 年5月7日起按年息7.313%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給付 ,依約被告乙○○丙○○自應負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 、約定書、現放各筆餘額查詢、還款查詢利率變動表、授信 撥貸登錄單(代傳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核屬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2,166,66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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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