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212號
TPDV,95,訴,8212,2006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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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212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1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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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美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