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978號
TPDV,95,訴,7978,200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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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978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瑞裕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條 ,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被告丙○○乙○○丁○○己○○ ,於民國93年2月4日與原告訂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 00萬元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被告瑞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瑞裕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瑞裕 公司於95年1月13日向原當借款40萬元、40萬元;於95年1月 27日借款775,000元、775,000元,共計2,350,000元,約定 借款期間分別為95年1月13日至95年6月13日及95年1月27日 至95年5月27日。40萬元部分自貸放日起按原告公告之基準 利率加碼3.12%(即年息7.152%)機動計息,775,000元部 分則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3.033%(即年息7.065%) 機動計息,如原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新通告基 準利率計付。並均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清償,逾期清 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瑞裕公司對前 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款日後竟未依約清 償,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萬元、20萬元、625,



000元、及625,000元共計1,6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迄未給付,依約被告瑞裕公司、丙○○乙○○丁○○己○○自應負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及願供擔保請淮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授信約定 書、借款撥貸書、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利率查詢表等影本 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650,000 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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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