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976號
TPDV,95,訴,7976,2006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9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凡德有限公司
            下2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下2樓
            樓之3
被   告 甲○○○
            下2樓
            樓之3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陸仟零伍元,及自民國於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件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放款借據一紙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有第一審管轄權。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凡德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甲○○○己○○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8日向原告 借用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 按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325%計算,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自95年4月9日起即未再依約



繳款,依約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抵銷部分存款0000 000元,尚欠本金3,946,00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本票、授信約 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客戶動用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一件為 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 保證書、放款客戶動用還款繳息查詢單各一件為證,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凡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