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400號
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無權代理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高雄市及台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被告並非原告所提出工程發包合約書 之當事人,自無該合約書第23條有關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 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