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472號
TPDV,95,訴,6472,200608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所訂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定緯公司)邀同被告丙○○甲○○於民國93年4月30日簽 立借據向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30日起至95年4月 30日止,利息按年息6.25%固定計算,共分24期,按期定額 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且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詎被告自94年9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迄未給付,依雙方上開約定, 被告定緯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丙○ ○、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額度動用 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件為證,其主張 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 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 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 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按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定緯公司向原告 之借款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 丙○○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之 債務,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