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訴
字第556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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