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749號
TPDV,95,補,749,200608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4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1/1頁


參考資料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