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709號
TPDV,95,聲,2709,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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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48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八0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 93年度全字第4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 安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7張,面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290萬元為擔保,並以93年度存字第3351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嗣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 ,業據聲請人提供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安分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7張為擔保,其中,面額為100萬元者, 計2張(存單號碼各為:CDK015390、CDK015391);面額為 50 萬元者,計1張(存單號碼為:CDF020959);以及面額 為10萬元者,計4張(存單號碼各為:CDL000959、CDL0009 60、CDL005271、CDL005272),復以94年度存字第4803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 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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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