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544號
TPDV,95,聲,2544,200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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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之1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3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00
第一審公式送達費 200
合 計 100,2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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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