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934號
TPDV,95,聲,1934,2006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台北市○○區○○段6小段54地 號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及台北市○ ○區○○段6小段53地號等16筆土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及 權利變更計劃範圍。因上述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 更新案權利變換計畫,權利變換分配後,未達最小面積者, 由實施者即聲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給予現金補償。然 因上述土地之所有權人林縈姬已去世,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即 相對人繼承其權利義務。為辦理發放現金補償,聲請人業已 於民國95年4月4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請相對人於 收到存證信函後,攜帶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該存證信函 至聲請人公司辦理補償現金領取事宜。惟相對人之通訊地址 與實際不符,致現金補償進度延宕不前。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云云。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郵局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 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 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1/1頁


參考資料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