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96053號
TPDV,95,票,96053,2006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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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6053號
聲 請 人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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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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