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6053號
聲 請 人 華旺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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