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石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