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詩雅(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文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鳳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淑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彭鶴妹(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 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