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646號
TPDV,95,司,646,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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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倪永靄即喬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倪永靄為喬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喬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喬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倪永 靄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倪永靄為該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收 支表、損益表、董事會紀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分配報告 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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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倪永靄即喬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