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561號
TPDV,95,司,561,200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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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陳文瑞即台灣纜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宣皋為台灣纜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纜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纜網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經徵得楊宣皋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宣 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 表、損益表、收支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5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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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文瑞即台灣纜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