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2291號聲 請 人 麒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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