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7455號
TPDV,94,訴,7455,2006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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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55號
原   告 舞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承慶律師
被   告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末行漏載「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應為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判決理由 中均已敘明,僅主文漏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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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舞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