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764號
TPDV,94,訴,5764,20060816,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64號
上 訴 人 華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5年7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5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1/1頁


參考資料
華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