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5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霖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慶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東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輔 佐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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