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87號
TPDM,95,重訴,87,200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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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
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七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某日,透過友人邱煥勳介紹認識 徐紹文,明知自己無何財力及專業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 ,且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 發票,竟應徐紹文之邀答應為陳良民擔任公司負責人,而與 陳良民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概括犯意聯絡,由甲○○辦理佳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寬 公司,設臺北市○○區○○街三十五巷六號)之公司營業地 址變更登記及董事變更登記並向稅捐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 ,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掛名擔任佳寬公司之董事,成為商 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 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復由陳良民自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間,多次在不詳地點,以佳寬公司之 名義,共同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 證即統一發票共二百十一紙,銷售金額計新臺幣(下同)一 億三千一百五十七萬千六百七十一元,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 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向佳寬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 ,並經各該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述統一 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 業稅額總計達六百五十七萬八千七百九十六元。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佳寬公司前任負責人陳義寬證述將佳寬公司賣與徐 紹文、證人徐紹文證述將佳寬公司賣與陳良民,且變更佳寬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證人劉勝騰證述陳良民為佳寬公司 實際負責人、證人潘俊哲證述曾應陳良民之邀擔任佳寬公司 名義負責人等語相符,並有公司股權讓渡合約書(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二一三三四號卷一第八十八頁)、佳寬公司營業稅 年度資料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查詢表(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二一三二四號卷二第六十頁至第七十六頁)、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九 四0一一四九九八號函及所附佳寬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情形 (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七號卷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七 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九十四 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七號卷第四十八頁至第四十九頁)、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及所附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表、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作業表 、全國進口報單總項資料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佳寬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於九十四 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 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 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 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 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 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 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合先敘明。經查:
(一)按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  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 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 告與陳良民共同分擔本件虛開發票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 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 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 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三)再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   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幫助納稅義務人  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 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 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 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 之一罪予以論處。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  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另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施 行。比較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構成要件均相 同。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法定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新法第七十一條之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 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之舊法。
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非 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之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參照 )。是核被告上開行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係受徐紹文之託而為陳良民 出名擔任佳寬公司之負責人,並自承至銀行辦理公司開戶事 宜,被告對於陳良民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 漏稅捐之行為當有以合同之意思而參與,堪認其與陳良民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陳良民雖非 佳寬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無身分之人,然依修正前刑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記載被告為正犯,復於所犯法條欄認被告應論以刑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之幫助犯,顯係誤載,爰予更正,併此敘明。被告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 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 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 酌被告上揭犯行紊亂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開立統一發票張數 非少、幫助逃漏稅金額甚鉅、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 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末以,被告於八十一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而於 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出監,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 ,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 七點決議內容,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並且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三 條規定,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觀護人予以適當之輔 導,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並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 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耀鴻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 │
├──┼──────────────────┤
│ 1 │炎明企業有限公司
├──┼──────────────────┤
│ 2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 │享茂企業有限公司
├──┼──────────────────┤
│ 4 │慶基鋼鋁有限公司
├──┼──────────────────┤
│ 5 │嘉同實業有限公司
├──┼──────────────────┤
│ 6 │綱毅實業有限公司
├──┼──────────────────┤
│ 7 │金大昌鉄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 │宏介工程有限公司
├──┼──────────────────┤




│ 10 │傑慶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 11 │廣吉鋼鐵有限公司
├──┼──────────────────┤
│ 12 │一辰工程有限公司
├──┼──────────────────┤
│ 13 │增股工業有限公司
├──┼──────────────────┤
│ 14 │詠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15 │治承貿易有限公司
├──┼──────────────────┤
│ 16 │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
│ 17 │鈜煜企業有限公司 │
├──┼──────────────────┤
│ 18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19 │申田有限公司
├──┼──────────────────┤
│ 20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21 │信霖鋼鐵有限公司
├──┼──────────────────┤
│ 22 │昱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3 │輝大有限公司
├──┼──────────────────┤
│ 24 │國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5 │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26 │川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欣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8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29 │特一貿易有限公司
├──┼──────────────────┤




│ 30 │南台灣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 31 │秉延機電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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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台灣觀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鎂板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慶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綱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秉延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炎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基鋼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吉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增股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霖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