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緝字第93、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郭謝滿香女 63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郭謝滿香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 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