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658號
TPDM,95,聲,1658,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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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原姓名吳怡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三00一七四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重利案件,經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 元,於民國93年8 月1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二、經查,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被告提起上訴,均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 院駁回上訴,並於95年2 月27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 法傳拘未到案執行,於95年8 月18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通緝,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具保人於辦保時所 陳報之地址以及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分別於95年6月6日及 95年7月4日上午10時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分別 於95年5月15日及95年6月24日送達具保人等情,有具保人繳 納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3001740號)、被告刑事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辦案進行單、通知具 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通知被告及具保 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 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被告未 獲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等件,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執聲沒字第290 號執行卷可憑,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均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於本 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卷附之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 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 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惠娟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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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