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九五號
自 訴 人 丙○○
代 理 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丁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立法委員,本應依法行使職權, 為民喉舌,針砭政府之施政,然其不圖此途,竟基於概括妨 害自訴人丙○○名譽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在立法院以記者會方式誣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於九十四年 七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乙事,為自訴人在背後操控,有計畫 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在 立法院以記者會爆料方式,誣指自訴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前往 韓國係為參加遊戲橘子上櫃成功之慶功之旅,當時慶功之旅 的後謝,就是在賭場內給的,給成籌碼,事實上是有分給酬 勞,是用籌碼的方式給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沒有賭 而換成現金,亦即透過濟州島賭場洗錢,且洗錢才是自訴人 等赴賭場的主要目的,在賭場中赤裸裸的進行利益交換與洗 錢;遊戲橘子有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七支放空股票中 最嚴重的一支,而自訴人也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告等語;並 以記者會方式指遊戲橘子也投資萬海公司,而萬海公司與金 管會金檢局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進誠所有信用卡帳單均 由萬海公司埋單,根本就是自訴人一手建構的政商共犯結構 等語;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在TVBS電視晚上九點二 一○○全民開講節目中又指自訴人幫忙遊戲橘子上櫃,然後 接著跟遊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還騙人說到濟州島去看 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又指陞技目前正被調查中,自訴人被 列為被告等語,刻意連續以不實之言論,妨害自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以被害人之陳述為認定犯罪之依據時,必其陳述並無瑕疵, 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能認有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三○九九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 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 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 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 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 字第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九十四年十一月 三日中國時報A八版剪報、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自由時報A 四版剪報、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中國時報A四版剪報、九十 四年十一月四日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 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九十 四年十一月五日TVBS二一○○全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 文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丁○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花蓮區 中小企業銀行於九十四年七月引進歐系私募基金乙事,係伊 在立法院提出之書面質詢內容,中國時報記者乙○○係看到 該書面質詢內容才做新聞處理,且檢調單位正在調查花蓮區 中小企業銀行遭掏空一事,伊身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資深委 員,本應監督該銀行遭掏空之問題,伊指掏空該銀行之人是 入主該銀行的太平洋證券之董事長何志強,伊並未說是自訴 人掏空該銀行,且何志強與自訴人私交甚篤也是事實。又遊 戲橘子上櫃、投資萬海公司,及自訴人是否由遊戲橘子的三 巨頭陪同到濟州島賭博等情,係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下稱 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之內容。另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二一○ ○全民開講節目伊的回答,是針對自訴人召開記者會稱揭發 自訴人到濟州島賭博的人是有人卡位,才引發濟州島事件。 至於陞技案部分,自訴人被列為他字案被告,媒體報導也非 常清楚。上開言論均係伊身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質詢監督之正當範圍內,並未涉及私人恩怨或有任何惡意等 語。
五、經查:
㈠自訴人提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國時報A八版剪報、九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自由時報A四版剪報、九十四年十一月四 日中國時報A四版剪報,及自訴人提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 日T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九十四年十一 月四日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其譯文、九十四年十一月五 日TVBS二一○○全民開講側錄光碟及其譯文,確為被告 所發表之言論,業經證人即中國時報記者乙○○證述在卷, 並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側錄光碟屬實(詳後述),此部分事
實固堪認定。茲將自訴人指稱被告涉嫌誹謗自訴人名譽之言 論摘錄如下:
⒈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國時報A八版標題為「立委點名丙 ○○掏空花企」報導之導言記載:「無黨籍立委丁○昨日 指控,今年七月花蓮企銀引進高達十億新臺幣的私募基金 ,但經調查,發現該基金背後唯一股東,竟然是資本額只 有十萬港幣的港商,完全不符正常的資金結構,他質疑, 引進這種可疑的基金,根本是證交所董事長丙○○涉嫌在 背後操縱、有計畫的要掏空花企。」內文記載:「‧‧‧ 幕後操盤主導一步步吃掉花企的人士就是丙○○。‧‧‧ 丁○說,這種資金異常的基金,根本是丙○○這一群人用 來洗錢用的,日後花企將被掏空絕不是危言聳聽」等語。 ⒉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中國時報A四版標題為「遊戲橘子就 是『禿鷹案前傳』」報導之導言載明:「繼『雙陳』赴濟 州島賭場照片投下政壇震撼彈後,無黨籍立委丁○昨日再 度爆料,指前證交所董事、現任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以及 證交所董事丙○○等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也曾前 往韓國,參加遊戲橘子上櫃成功的慶功之旅,除接受廠商 招待外,並同樣透過濟州島賭場洗錢。」內文載明:「丁 ○指出‧‧‧九十一年五月,當遊戲橘子成功上櫃後,同 年六月七日,包括丙○○、龔照勝、身兼證交所董事的臺 大財務金融系教授李賢源、OTC委員邱宏仁、前財訊記 者陳宗基、以及宜蘭縣長劉守成等人,便一同搭機前往韓 國首爾慶功,而遊戲橘子董事長劉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 、監察人曲家林等人,更展現誠意先在韓國等著接待丙○ ○等人參與的『遊戲橘子成功慶功之旅』。丁○指出,慶 功團在韓國首爾的洲際飯店下榻一晚後,隔天六月八日隨 即轉赴濟州島,名義上是去看世界盃足球賽,但骨子裡這 只是幌子。他強調,洗錢才是這群人赴賭場洗錢的主要目 的‧‧‧每人至少分有數百萬元籌碼,赤裸裸的進行利益 交換與洗錢。丁○說,遊戲橘子公司內部其實黑幕重重, 其所投資的陞技公司,竟是禿鷹案中放空最嚴重的公司, 也讓丙○○直接捲入禿鷹案的漩渦中;另投資的萬海公司 ,事後證明與前金管會金檢局李進誠關係匪淺,因為李幾 乎所有信用卡帳單都由萬海埋單,由此觀之,根本就是由 丙○○一手建構的政商共犯體系。」等語;該報導所附之 「丁○指控遊戲橘子政商網路圖」之文字記載:「遊戲橘 子投資陞技(丙○○捲入被依他字案列為被告)」等語。 ⒊九十四年自由時報A四版自由時報報導記明:「立委丁○ 昨日指出,金管會主委龔照勝九十一年六月前往南韓,是
『遊戲橘子』成功上櫃的慶功之旅,同行還有時任臺糖董 事長丙○○與宜蘭縣長劉守成。‧‧‧丁○表示,龔照勝 與丙○○協助遊戲橘子上櫃後,獲得大筆酬勞,遊戲橘子 透過慶功之旅,以賭資籌碼支付兩人。」等語。 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TVBS—N新聞報導譯文:「丁○ :◎李賢源也擔任證交所董事,另外陳宗基由遊戲橘子派 去,安撫遊說OTC委員,跟一些證交所董事的最主要的 中間人,在首爾接機的就是遊戲橘子的三巨頭—董事長劉 柏園、副執行長呂寶麟,還有他的監察人曲家林。◎當時 他們幫忙遊戲橘子上櫃成功,濟州之行其實就是『橘子上 櫃成功的慶功之旅』。他們在濟州島賭場裡面,當然有人 不賭,但不賭有拿到錢嗎?因為當時的慶功之旅的後謝就 是在賭場內給的,是給成籌碼。」等語。
⒌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年代新聞報導譯文:「丁○:◎瑞士 信貸的臺灣區總裁(龔照勝),可是不要忘記了他還有另 一個身分,是臺灣證交所董事,很清楚,臺灣證交所董事 ,另外與他同行的還有李賢源,也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 丙○○雖然不是臺灣證交所的董事,而是臺糖董事長,可 是他在臺灣證交所也掌握一席董事。◎慶功之旅嘛!所以 每個人事實上是有分給他們一些酬勞,那這些酬勞是用籌 碼的方式給的,當然有些人拿到籌碼後他沒有賭他換成現 金。◎遊戲橘子他有去投資陞技,而陞技是禿鷹案七支放 空股票中最嚴重的一支,而丙○○也在陞技案中被列為被 告。」等語。
⒍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TVBS二一○○全民開講節目譯文 :「丁○:◎丙○○的話說對了一半,我為什麼說說對了 一半呢?其實有人想要去爭、去卡金管會的主委跟證交所 的董事長,已經不是新聞,而且有兩位人士也活動了很長 的一段時間,所以丙○○這一部份說的是對的,但是後面 這一段是錯的,也就是說我揭發丙○○等人到濟州島賭場 去的這樣的一個訊息,給我資料的跟他所想像指出的這兩 個人士沒有關係的,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是有人真的看不 過去,覺得說你們去幫一個遊戲橘子上櫃,然後接著跟遊 戲橘子一批人到濟州島去,然後還騙人家說到濟州島是去 看巴西跟中國的足球賽,巴西跟中國的足球水準是差的十 萬八千里那麼懸殊,誰會飄洋過海跑到韓國去看巴西對中 國的足球賽呢?而看到他們在賭場裡面的醜態,所以才把 消息給我,跟這個爭鬥的、想要卡這個位子的,是沒有關 係的。◎我前幾天有拿一塊板子,說明『禿鷹案放空股票 』,這個禿鷹案獲利有多大,禿鷹的獲利一○八億,一○
八億,不比高捷整個弊案要少喔!那麼今天如果能夠坐上 這個位子,掌握了金檢局,我要作多也可以,我要放空也 可以,那如果連證交所董事長也拿下來,那更是天下的金 脈都在我身上了,這是肥缺啊!油水多啊!當然有人搶嘛 !所以這一部份丙○○說的倒是對的。◎我覺得丙○○這 番話有很重要的一個涵義,我們前一段時間不是一直在談 說金錢跟權力的一個交換嗎?政商的勾結嗎?其實丙○○ 這一段話正好印證了我們不斷的再談的這一件事情,他不 是講嗎?想要去卡金管會主委或者證交所董事長這個位子 的不是政治人物,是一個民間的財金人士,這個民間的財 金人士,不就是有錢人嗎?有金錢的人嗎?而有金錢的人 想要得到一個有權力的位子,這不就是典型的金權交易嗎 ?權跟錢的交易嗎?所以印證了我們這段時間一直在討論 的這樣的一個主題。第二個,我覺得丙○○確實現在發現 他面臨了一個空前的危機。因為禿鷹案到目前為止,有第 一支勁永案部分被偵結,李進誠被求刑八年,但是下面有 一個更嚴重更嚴重,規模更大的案子叫做「陞技案」,陞 技案目前正被調查中,被鎖定的是包括比李進誠職位更高 的金管的官員,以及丙○○正式被列為被告,所以丙○○ 緊張啊!他當然緊張啊!他要把這個問題推導到這幾個鬥 爭,是為了卡位的鬥爭,無非是為了幫自己脫困,另外, 他今天也承認啊!他確實在九十一年的六月八日是到濟州 島去啊!確實去賭博啊!只不過他說我說他大賭,他其實 是小賭,而且有遊戲橘子的人陪同,他都承認啦!好,那 今天他為了要掩飾他自己所作的一些所謂被人質疑的東西 ,他現在把它顛倒眾生。」等語。
㈡惟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發表前揭內容之言論,是否為憲法第 七十三條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又被告發表上揭言論時, 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實?是否係意在詆毀自 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茲論述如下:
㈢被告發表自訴人所指前開言論,是否為憲法第七十三條言論 免責權之保障範圍?
⒈按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 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 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 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 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 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 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
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 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 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 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 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 偵審之權限,此觀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三十五號解 釋可明。質言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謂:民意代表之 行為是否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 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 之發言」的保障範圍,自應依此標準認定言論免責權之保 護範圍。而「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 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 ,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再依「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之規定,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有:議案審議、聽取報 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 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 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 審查、黨團協商等十二大項,其職權行使本不包括記者會 在內。而「院內」並非指立法院之「建築物或其附連圍繞 土地」,而係指於立法院中所召開之各種會議,除正式之 大會外,並包括臨時會、其他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紀 律委員會或公聽會等,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 ,即非保障之範圍。
⒉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撰寫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國時報A八版標題為「立委點 名丙○○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乙○○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在立法院被告的辦 公室,大家彼此閒聊過程,有談到自訴人的議題,在訪談 的過程中,我知道被告已經準備好質詢稿,準備在隔天進 行這項質詢,當天我有拿到質詢稿及金管會答覆被告之書 面資料,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 該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限,所以被告來不及做這 方面的質詢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七一頁反面至第二七三頁 反面)。足見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言論,係被 告在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縱該等言論為其翌 日擬在委員會中進行質詢之內容,然其發表該等言論時, 既非屬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 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即與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無涉, 自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應為司法機關審判 之範圍。
⒊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⑴撰寫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中國時報A四版標題為「遊戲 橘子就是『禿鷹案前傳』」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乙○○ 無法回憶該篇報導除被告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龔照勝之內容外,有無在被告 之辦公室訪問或被告有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此據證人乙 ○○結證在卷(見本院卷第二七三頁至第二七四頁)。 ⑵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自訴人提出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T VBS—N新聞報導側錄光碟,及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年代新聞報導側錄光碟結果,被告所發表前揭報導所示 之言論,均非其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或質詢,而係在 其立法院辦公室內對記者所發表之言論,有側錄光碟擷 取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三○四頁、第三○九頁、 第三一○頁),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一一三 頁)。又被告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在TVBS電視晚 上九點二一○○全民開講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亦顯與 立法委員職權之行使無涉,參諸前揭說明,上開被告於 與執行職務無關之記者會及電視節目中所發表之言論, 不受前揭憲法上之言論免責權保護,亦應為司法機關審 判之範圍。
㈣被告發表上揭言論時,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報導內容為真 實?是否係意在詆毀自訴人名譽之不實言論?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 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 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 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 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 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 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有司法院大法官第五百零九號解釋 文足資參照;而司法機關亦應具體衡量案件中法律欲保護 的法益與相對的基本權限制,據以決定法律的解釋適用, 追求個案中相衝突之基本權的最適調和。由誹謗行為所引 起的社會爭議,基本上便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權衝突問題;
蓋此際表意人所得向國家主張之言論自由防禦權,會與人 格名譽受侵害者所得要求國家履行的基本權保護義務,發 生碰撞衝突。面對此項難題,立法者一方面必須給予受到 侵擾的人格名譽權益以適當之保護,滿足國家履行保護義 務的基本要求,他方面亦須維持言論自由的適度活動空間 ,不得對其造成過度之干預限制。立法者藉由第三百十條 之規定,進一步設定了誹謗罪的可罰性範圍。簡言之,其 係以言論事實陳述的「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聯性」 兩項標準,對於此際所涉及的基本權衝突情形做了類型區 分,並分別做了不同的價值權衡。從而,於言論人所為的 事實陳述係真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時,基於此際言論自由 之保護應優先於人格名譽權益維護之價值權衡,立法者特 將之排除於誹謗罪之處罰範圍外;而在所為事實陳述不真 實或雖真實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情形,立法 者則認為此際的人格名譽權益重於言論自由之價值,故此 際侵犯到他人人格名譽法益之言論表現,必須受到刑法之 制裁。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 連性」兩項基準進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是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準或對真實 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 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 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 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 「寒蟬效果」(chilling effect),若將第三百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解釋為行為人必須負證明所言確為真實的責 任,更無異於要求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亦違反了刑事法上「被告不自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為 避免上開違憲狀態之發生,吾人實應對第三百十條之處罰 範圍做嚴格之認定,而對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做取向 於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因而,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不 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對於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 任;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 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 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 排除於第三百十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 。
⒉關於掏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部分:
⑴撰寫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中國時報A八版標題為「立委 點名丙○○掏空花企」報導之中國時報記者乙○○於本 院審理時結證:當時被告談到花企掏空的角色是何志強
,何志強是自訴人的好朋友,何志強進入花企也是自訴 人介紹的,而自訴人擔任證交所董事長,何志強與自訴 人關係密切,自訴人的角色值得去調查,而這項傳聞在 立法院我聽到很多訊息,那天被告願意具名陳述,所以 我就撰寫這樣的報導,當時被告確實有對自訴人提出質 疑,但是被告沒有說自訴人掏空花企,被告質疑是因為 自訴人與何志強的關係,而且何志強進入太平洋證券也 是透過自訴人牽線,所以被告質疑自訴人涉嫌在背後操 縱,有計畫要掏空花企,而在我的報導中也是寫質疑, 我認為立法委員有監督政府的功能,被告合理質疑自訴 人,在我撰寫報導的導言有呈現,至於究竟是否如被告 所陳述,是否自訴人涉嫌掏空,我並沒有下這樣的語氣 ,但是我把事實呈現出來,我這篇報導,絕大部分是引 用被告的質詢稿,至於該質詢稿,因為隔天質詢時間有 限,被告來不及做這方面的質詢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七 一頁反面至第二七三頁反面)。
⑵證人乙○○庭呈標題為「金管會造就一隻股市○○○道 還要創出一隻銀行禿鷹嗎」之被告之質詢稿確記載:「 花蓮企銀由太平洋證券購併,在購併過程中太平洋證券 以每股十元(市價才每股三‧八元),高出市價三倍購 買,且利用『人頭交易』、『低價高買』手法,涉嫌掏 空太證,日前甲○已經在偵辦中。而何志強藉由丙○○ 牽線進入太平洋證券!再以太平洋證券出『高價』購併 花企,涉嫌掏空太平洋證券。購併花蓮企銀後,也未見 積極經營,未來將以賣花企分行方式取得新的資金,讓 花企變私人金庫,沒有意思要打消呆帳,未來您還不是 必須由金融重建基金來收拾殘局。此次花蓮企銀引進歐 系私募基金Nass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資金有十 億,但是唯一的股東,就是香港商LEVEE INVESTMENTS LIMITED(只是一家登記十萬港幣登記兩名港商(鐘國 賢、馬惟儀))。主委,一個十萬港幣成立的公司可以 掌握十億臺幣的資金?主委,金管會確切瞭解幕後金主 跟資金來源嗎?金管會已經造就一隻股市禿鷹讓民眾慘 賠,現金可能又造就一隻銀行禿鷹嗎!且據檢調單位調 查何志強也常出現在李進誠的應酬中。問1、花企長期 以來體質根本不好,儼然是地方私人金庫,經營績效又 不好,站在投資立場來看根本不是個好的投資標的物? 聽說審核過程也有多方人士施壓才過,貴會有人介入嗎 ?問2、基金入股後花企將掌握花企六十一‧八三﹪的 股權,幾乎掌握花企的經營權,股東會根本可以完全,
未來花企打算一家分行約以一億元賣出,將賣公司的前 當作獲利,而股東們將獲利分一分,獲利了結,但是留 下呆帳不處理,透過如此洗錢模式,可是花企已經被洗 光了!問3、而且此項資金股東是港商,主委,你不怕 後面是中資來掏空臺灣金融圈嗎?這種資金異常的基金 ,據本席瞭解且質疑這筆錢根本就是一堆人用來洗錢用 的,金管會說真的瞭解幕後金主,日後如果花企被掏空 ,留下一堆呆帳,誰來負責處理!用你們薪水抵扣嗎! 」等語。另證人乙○○庭呈金管會標題為「對邱委員質 詢之書面答覆」亦載明:邱委員毅針對有關本會九十四 年十月十七日通過英屬維京群島商NASSAAU INN INVEST MENTS LIMITED公司投資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案,說明如下:答:英屬維京群島商NASSAAU INN INVESTMENTS LIMITED(唯一法人股東為香港商LEVEE I NVESTMENTS LIMITED)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申請匯入 相當於新臺幣五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五千萬股,並於同年十 月十四日申請修正投資計畫,變更為匯入相當於新臺幣 十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增資新股計一億股。案經本會於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二日、十月四日及十月十八日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審核核准,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核准匯 入相當於新臺幣十億元等值之外幣,用以認購花蓮區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新股一億股,持有投資事 業六十一‧八三○八﹪股權,並報經本會第九九四次委 員會核備。」等語。
⑶依前開證人乙○○之證詞、被告之質詢稿,及金管會對 邱委員質詢之書面答覆內容可知,被告與證人乙○○係 談論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疑遭掏空一事,並提及掏空花 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之主角為何志強,因何志強與自訴人 係好友,何志強進入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亦係經由自訴 人介紹,而自訴人係擔任證交所董事長,二人關係密切 ,被告因而質疑自訴人涉嫌在背後操縱,有計畫要掏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而關於此項傳聞證人乙○○在立 法院已聽聞許久,當日係被告願意具名陳述,且擬於翌 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就該議題加以質詢,證人乙○○ 始撰寫該報導,足認被告於接受記者訪談時,並非毫無 根據、自行杜撰而為上開傳述指摘,是其傳述行為應屬 憲法所應保障言論自由之意見陳述,堪認被告係有相當 理由確信為真實而發表言論,可推定係出於善意,尚難
認被告主觀上具有誹謗自訴人名譽之惡意。
⒊關於遊戲橘子公司及陞技案部分:
⑴依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四卷第六十八期九十四年十一月三 日審查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六組第六次會議 紀錄略以:(見本院卷第三一八頁至第三二九頁) 賴委員士葆:今天主委滿緊張的,因為媒體以頭版頭條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去濟洲島看二○○二年世界杯足球 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幾月?
龔主任委員照勝:大概是六、七月。
賴委員士葆:報紙寫六月沒錯。
龔主任委員照勝:其次,我沒有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去濟洲島?
龔主任委員照勝:足球賽舉辦的地方是在濟洲島。 賴委員士葆:有casino?
龔主任委員照勝:但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沒有進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沒有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丙○○有去吧?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
賴委員士葆:他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個要請他回答,我是私人的行程。 賴委員士葆:有沒有和他一起,你總該回答?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自己去的。
賴委員士葆:什麼叫自己去的,是你自己買單?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自己去看足球賽。
賴委員士葆:你自己去看?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我們希望毋枉毋縱,所以要確定你有沒有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是閃躲。
賴委員士葆:丙○○有沒有和你同行?
龔主任委員照勝:那時候有不少臺灣人去看足球賽,我 賴委員士葆:你們不是坐同一班飛機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是同一班飛機,真的不記得 賴委員士葆:你不必閃躲,即使一起去casino也只表示 龔主任委員照勝:有在濟洲碰到他。
賴委員士葆:有嘛!怎麼一直不乾脆,你就講有嘛!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
賴委員士葆:你就清楚說:有,但沒去casino。答案就 龔主任委員照勝:對,我沒去賭博。
賴委員士葆:對嘛!沒有進出casino,但有一起去幾個
龔主任委員照勝:濟洲島沒有紅酒。
賴委員士葆:濟洲島怎麼會沒有紅酒?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賴委員士葆:在濟洲你有沒有和他一起喝酒、吃飯?有 龔主任委員照勝:如果委員問那時有沒有和他一起吃飯 賴委員士葆:一定有的,不是嗎?這樣問是因為丙○○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和他是朋友,但並未一起出國或常 (略)
羅委員志明:主委擁有一百九十五張的遊戲橘子的股票 龔主任委員照勝:確實時間我還要查證。
羅委員志明:你應該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後就已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我也不清楚這件事情。 羅委員志明:龔主委,這些事實都會慢慢呈現的。今天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自己買的。
羅委員志明:陞技電子是不是掏空案?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
羅委員志明:萬海投資陞技,遊戲橘子也投資陞技,這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清楚。
羅委員志明:萬海、遊戲橘子、陞技三家公司互相投資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我不知道。
羅委員志明:你當個主委什麼都不知道。
龔主任委員照勝:主委並不是在管私人的事情。 羅委員志明:這不是私人的事情,這是一件錯綜複雜、 龔主任委員照勝:陞技案是我們移送的。
羅委員志明:本來陞技一開始出現問題的時候,陞技求 龔主任委員照勝:橘子遊戲是我個人資金購買,到濟州 羅委員志明:所以陞技案基本上是屬於掏空案,因為入 龔主任委員照勝:這是由證期局所負責的。
(略)
江委員昭儀:今天媒體爆料,你和丙○○到韓國濟州島 龔主任委員照勝:二○○二年我是前往觀看世界盃足球 江委員昭儀:有沒有賭博是另一回事,其實我也經常去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丙○○至交易所上任,你也到金管會赴任 龔主任委員照勝:不知道。
江委員昭儀:你也不知道,可是怎麼這麼巧合,你都跟 龔主任委員照勝:交易所從事市場管理工作,資本市場 江委員昭儀:金管會、證期會是交易所的上司,是嗎?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在監理的這一部分。
江委員昭儀:據說,有關你的任命案,不論是臺糖或是
龔主任委員照勝:掌管金管會是重要職務,經游院長電 江委員昭儀:如果你的幾個職務都是丙○○大力推薦的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這不是事實,金管會成立採 江委員昭儀:此現象讓人存疑,且在職務上,你走的路 龔主任委員照勝:江委員,我是一個專業人士,專業人 (略)
邱委員毅:龔主委已經承認去過濟州島,請問龔主委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記得我住在哪一家飯店。 邱委員毅:但是你有遇見丙○○,他有沒有賭博?要說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清楚。我想他私人的問題,應該 邱委員毅:因為在綠色執政時期,丙○○是提攜你得以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
邱委員毅:不過你這個性,我也滿喜歡的,至少你不會 龔主任委員照勝:是否同行,我並不知道,但我認識他 邱委員毅:遊戲橘子當時申請上櫃,但是很不順利,所 龔主任委員照勝:沒有。
邱委員毅:你認識陳宗基,那你和遊戲橘子的關係如何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是股東,但是股票已經賣掉了。 邱委員毅:你是遊戲橘子的股東,但是持股不多。除此 龔主任委員照勝:我不知道你說的是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