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易字第1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吳廣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451號,及移
送併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1451號),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己 ○○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受綽號「茉莉」、「阿國」及「阿志」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香港籍成年人士之邀,以月薪新台幣(下同)八萬 元為酬,而用其父吳滄澄之名義,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 日成立設址在臺北市○○○路○段九五號十樓之「富麒洋行 」,甲○○並在已懷疑「富麒洋行」未能合法經營外匯保證 金期貨交易業務,且係以投資為名,實為詐騙公司員工之情 形下,於「富麒洋行」成立前起,即與「茉莉」、「阿國」 及「阿志」(KEVEN)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從事負責面試應徵人員及代「茉 莉」等人向公司員工收取投資詐騙款項之行為。而己○○與 壬○○(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分 別於九十四年一、二月間,受甲○○及「茉莉」等人面試, 入「富麒洋行」擔任內勤人員及櫃檯等職務,與甲○○及「 茉莉」等人以從事慫恿應徵者投資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業務 ,實為詐騙應徵者款項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己○○以化名「 小美」、「麗婷」、「小玲」、「淑芬」分別向公司新進員 工卯○等人鼓吹外匯保證金期貨交易有利可圖,並勾串下單 專線0000000000000號之對方同夥配合報價接單,惟實際上 並未真正交易,佯稱渠等亦有意投資,且需美金二萬元才有 紅利七千元等語,使卯○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詳如附表 一所示之款項予亦知悉或懷疑實為詐騙之舉而具幫助常業詐 欺犯意之辰○○、丙○○及丁○○(上三人經判決犯幫助共 同常業詐欺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等人及 甲○○收執,再轉交「茉莉」,或轉存於中國信託之帳戶內 ,「茉莉」等人則交付不實之期貨交易等資料予卯○等人, 嗣於九十四年四月間甲○○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舉
發,該處則於同年月七日至「富麒洋行」執行搜索,扣得上 揭期貨交易等資料,始悉上情。
㈡己○○於「富麒洋行」遭查獲後,仍承上揭常業詐欺之犯意 ,而於九十四年七月底,以月薪二萬四千元受僱於設址在臺 北市○○區○○路二段一一○號四樓,由范成豪掛名負責人 兼總經理之萬寶隆企業社,擔任內勤人員,並化名為「李美 麗」、「ALLY」、「ALEE」、「PEGGY」等,而與許庭萱、 歐孟羚(另案併辦)、楊華杰、劉耀平、朱曉楓、闕凡婷、 賴姿伶、王惠瓊、范成豪、廖亞君、殷偉如(以上九人均另 行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KEVIN」、「IVEN」、 「JIMMY」、「GEMY」等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先行在各大報紙刊登廣告, 偽稱為從事文具進出口貿易之萬寶貿易公司或日商進口公司 ,招募年齡二十五至五十五歲之辦事人員、校對人員或助理 人員、辦公室職員(下稱內勤人員)及二十至二十五歲之櫃 檯人員,先由廖亞君等總機負責接聽電話,俟不知情之庚○ ○等人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應徵內勤人員,分別 由賴姿伶、王惠瓊等人面試,再電話通知錄取上班後,歐孟 羚等幹部隨即安排與壬○○及闕凡婷為同一組,在同一房間 工作,一則假裝教導庚○○等新進員工填寫報表、計算數據 、核對帳目,並施以填寫及核算公司客戶從事外匯期貨槓桿 保證金交易之計算表訓練,壬○○並佯裝已有從事外匯期貨 槓桿保證金交易,佯稱其個人有加入做美金兌換日幣的匯差 很好賺云云,以製造出資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可獲 鉅利之假象,一則趁機瞭解該等新進員工之資力,再由壬○ ○而在庚○○等人面前,假裝下單及獲得高額利潤,使庚○ ○等新進員工產生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可輕易獲利之誤信, 誤認萬寶隆企業社確有從事外匯期貨槓桿保證金交易業務, 而為開戶,並陸續交付金錢,歐孟羚等人見庚○○等新進員 工受騙後,即指導渠等下單操作,並勾串下單專線00000000 000000號之對方同夥配合報價接單,惟實際上並未真正交易 ,約隔數日後,再以鎖單、套牢等理由分別向庚○○等人謊 稱要再增加投資才能解套云云,庚○○等人遂再陸續交付如 附表所示之款項予王惠瓊及「楊華杰」(化名JACKY)等人 。嗣於九十四年九月七日,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 現金七十一萬二千元,及監視器螢幕等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 十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劉新怡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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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害 人│應徵及到職時間 │付 款 時 間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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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卯○ │應徵: │94年1月13日 │567萬元 │交予甲○○、真│
│ │ │94年1月4日 │、19日、31日│(含貸款480萬 │實姓名姓名年籍│
│ │ │到職: │、2月15日、 │元) │不詳之成年「陳│
│ │ │95年1月6日 │25日、3月4日│ │先生」與辰○○│
│ │ │ │、3月31日分 │ │等人 │
│ │ │ │七次 │ │ │
│ │ │ ├──────┴───────┴───────┤
│ │ │ │並由年籍不詳之「阿明」處取得偽造之彰化銀行外│
│ │ │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一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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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巳○○ │應徵: │94年1月17日 │合計57萬元 │交予甲○○ │
│ │ │94年1月7日 │起至2月4日止│ │ │
│ │ │到職: │ │ │ │
│ │ │94年1月10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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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 │應徵: │94年3月2日、│合計貸款及借款│交予甲○○、趙│
│ │ │94年2月22日 │9日、10日、 │200萬元 │年華 │
│ │ │到職: │11日23日、4 │ │ │
│ │ │94年2月24日 │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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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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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害 人│應徵及到職時間 │付 款 時 間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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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庚○○ │應徵: │94年7月21日 │40萬元 │交予己○○ │
│ │ │94年7月8日 │ │ │一週後被套牢 │
│ │ │到職: ├──────┼───────┼───────┤
│ │ │94年7月15日 │94年8月4日 │20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 ├──────┴───────┴───────┤
│ │ │ │共計: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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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子○○ │應徵: │94年8月4日 │12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94年7月中旬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到職: ├──────┼───────┼───────┤
│ │ │2、3天後到職 │94年8月12日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94年8月18日 │8萬元 │同上 │
│ │ │ │ │ │8月22日被鎖單 │
│ │ │ ├──────┼───────┼───────┤
│ │ │ │94年8月25日 │10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 ├──────┴───────┴───────┤
│ │ │ │共計: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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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戊○○ │應徵: │94年8月18日 │3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94年8月5日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到職: ├──────┼───────┼───────┤
│ │ │94年8月9日 │94年8月30日 │20萬元 │同上 │
│ │ │ ├──────┼───────┼───────┤
│ │ │ │94年8月31日 │13萬元 │交予王惠瓊 │
│ │ │ ├──────┼───────┼───────┤
│ │ │ │94年9月6日 │16萬元 │交予王惠瓊 │
│ │ │ ├──────┴───────┴───────┤
│ │ │ │共計:5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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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丑○○○│應徵: │94年8月12日 │2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94年8月5日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到職: │ │ │定下名額 │
│ │ │94年8月9日 ├──────┼───────┼───────┤
│ │ │ │94年8月15日 │38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 ├──────┼───────┼───────┤
│ │ │ │94年8月16 日│40萬元 │同上 │
│ │ │ │ │ │8月26日套牢 │
│ │ │ ├──────┼───────┼───────┤
│ │ │ │94年9月2日 │120萬元 │交與王惠瓊 │
│ │ │ ├──────┴───────┴───────┤
│ │ │ │共計: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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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癸○○ │應徵: │94年8月16日 │5萬元 │開戶 │
│ │ │94年8月8日 ├──────┼───────┼───────┤
│ │ │到職: │94年8月22日 │75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94年8月10日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 │ │ │8月31日套牢 │
│ │ │ ├──────┼───────┼───────┤
│ │ │ │94年9月2日 │40萬元 │交予王惠瓊 │
│ │ │ ├──────┴───────┴───────┤
│ │ │ │共計:1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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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辛○○ │應徵: │94年8月25日 │80萬元 │交予己○○ │
│ │ │94年8月19日 ├──────┼───────┼───────┤
│ │ │到職: │94年8月30日 │80萬元 │交真實姓名年籍│
│ │ │94年8月22日 │ │ │不詳之成年女子│
│ │ │ ├──────┴───────┴───────┤
│ │ │ │共計:16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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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午○○ │應徵及到職: │94年9月6日 │2,000元 │交予楊華杰 │
│ │ │94年8月26日 ├──────┼───────┼───────┤
│ │ │ │94年9月7日 │3萬8,000元 │交予王惠瓊 │
│ │ │ ├──────┴───────┴───────┤
│ │ │ │共計: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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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寅○○ │應徵: │94年9月7日 │40萬元 │交予王惠瓊 │
│ │ │94年8月23日 ├──────┴───────┴───────┤
│ │ │到職: │共計:40萬元 │
│ │ │94年8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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