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262號
TCDV,95,除,1262,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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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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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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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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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康裝潢工程行 張 │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95年4月19日 │11,250元 │CM一九六五二五│ │
│ │炳文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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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