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榮御企業有限公司、陳
榮堂、張益及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69,12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80,8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8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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