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勝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92元,應繳裁判費771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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