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866號
TCDV,95,聲,1866,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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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蔡金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8月26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 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 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 公司財產中土地處置較困難,無法於清算期間內清算完結,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87年度司字第65號、95年度聲字第388號、95年 度聲字第829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 至民國96年2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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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蔡金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