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
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5年8月13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2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 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萬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曾因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 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並蒙鈞院核准在案,茲以聲請人迄今仍未收到財政部台灣省 中區國稅局就該應補稅額核定更正之通知,顯無法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再展延清算完結期日等語,經本院調閱 94年度司字第342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5年度聲字第332號( 延展至95年8月12日),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2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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