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513號
TCDV,95,聲,1513,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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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甲○○
          指定送達
           8樓之1
右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延展清算完結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止。
聲請費用由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因公司部分資產尚未處理完成及國稅局稅額尚未核
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二、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調取相關呈報清算人民事卷宗 (本院90 年度司
字第51號)、延展清算民事卷宗 (本院94年度聲字第1498號
、95年度聲字第285號)核閱,並依職權函查稅捐單位後,
認本件清算人自民國90年2月15日就任清算人迄今,已逾5
年餘之久,聲請人雖提出固定資產證明以釋明部分資產尚待
處理之事由,然清算程序中,清算人就固定資產之處理本應
迅速處理,豈可拖延迄今,又聲請人迄今未向財政部台灣省
中區國稅局申報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有該局函文在卷
可稽,顯見聲請人所稱:「國稅局稅額尚未核定」之聲請延
展清算理由亦屬不實,本院爰依法准許延展清算期日如主文 所示,本件清算若未能於本次延展期限內完成,下次聲請延 展期日時,必須再同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本院將嚴格 審查,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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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鉿泰塑膠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