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二
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前籍設台中縣沙鹿鎮○○里○鄰○○路一九號)於民國九十
五年八月十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聲請限定
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
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