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光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清彬律師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中部地區後備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麗麗律師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溫文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