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012號
TCDV,94,訴,2012,200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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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律師
複 代理人 柯毅暉  律師
      林永貹  律師
被   告 乙○○○○○○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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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