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83號
TCDV,93,建,83,20060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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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楊子佳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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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