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楊子佳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新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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