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473號
上 訴 人 聚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1年度訴字第347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1,022,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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