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218號
TCDM,95,附民,218,2006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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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4年度易字第147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7,503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其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ㄧ四七五號竊盜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原告起訴 之事實,被告本件之犯行,所侵害者僅為國禎實業有限公司 之權利。原告雖為該公司之代表人,然與國禎實業有限公司 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其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 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書記官 樓希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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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