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巷221
具 保 人 甲○○即簡慧琪)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乙○○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
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即簡慧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即簡慧琪)因受刑人即被告乙 ○○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00,000元,繳 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法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釋放後,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4551號傳喚被告及具保 人,被告並未到案執行,經命警拘提無著,有被告、具保人 之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 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應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