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2127號
TCDM,95,易,2127,2006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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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
年度偵字第2933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位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二九 九之八號二樓世紀康樂有限公司」即「網鯨家族網路咖啡 店」之負責人,其明知「魔獸爭霸3」、「魔獸爭霸3寒冰 霸權」等遊戲軟體,係由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松崗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授權, 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告訴人松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乙○○未經告訴人松崗公司之授權,竟於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間某日,向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買上揭正版遊戲軟體 後,即基於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 在上址店內,將上揭遊戲軟體灌入伺服器內,再由玩家從伺 服器下載遊戲之方式,連續將電腦程式著作「魔獸爭霸3」 、「魔獸爭霸3寒冰霸權」遊戲軟體連同電腦設備出租予不 特定之人消費遊戲,並以每小時新臺幣十二至十三元之代價 向玩家收取費用,以此方法侵害告訴人松崗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為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會同告訴人松崗公司之法務人員甲○○ 在上址「網鯨家族網路咖啡店」查獲,並扣得遊戲電腦主機 一台。因認被告乙○○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 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著作 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松崗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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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康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