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七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偽造「陳明銅」之署押計叁拾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按所謂「署押」,指於紙張或物體上簽署之姓名,或其他符 號,其作用在表示其承認簽署文書之效力,與印文具有同一 之作用與效力。一般人有於姓名之下再按捺指紋,或以按捺 指紋代替簽名者,如偽造指紋亦屬偽造署押之一種(最高法 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一五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偽 造「陳明銅」之署押計三十六枚(含簽名十七枚及捺印十九 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