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421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著作光碟重製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其前於不詳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 向他人購入之「三國無雙4」等為數不詳遊戲光碟(Compact Disk;CD),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非法重 製物,竟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散布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94年11月中旬起至95年6月10日間止,連續在其所租賃之臺 中市○○區○○路200巷2號5樓處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後, 再以代號「jason-we」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出賣 其所購得之上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其間並已先後以每片新 臺幣(下同)8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士共約45片許。 嗣於95年6月10日下午為警在上址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所示非法重製之遊戲光碟計44片。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下稱被告)之自白;㈡告 訴人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詢 時之指訴;㈢被告供交易匯款所用之存摺、房屋租賃契約書 、已列印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各一份在卷及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上開非法重製遊戲光碟可證,事證明確。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 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 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 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本件 被告固基於概括犯意多次散布非法重製之著作物光碟給不特 定人士,而構成連續犯,但本院兼衡及其所散布之數量不多 ,且於案發後主動交出其尚未售出之其餘43片光碟,扣除其
購入之成本後所得亦不豐,情節尚屬輕微,故不予加重其刑 ,附此敘明。又被告於本件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 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 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 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 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 承犯行並主動交出其尚未售出之其餘43片光碟,深知悔悟, 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 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五、如附表所示之非法著作光碟重製物共44片,為被告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 定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56條、修正 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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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 位│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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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三國無雙4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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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駭客任務關鍵決揮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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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疾風滑雪板4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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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返德軍總部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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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BA 2K6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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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auntlet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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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鍵時刻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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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重裝上陣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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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鐵鳳凰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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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終極生死格鬥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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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BA JAN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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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BA LIVE2006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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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疾風滑雪板3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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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殺戮鷲獅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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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瘋狂排球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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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寶極大越野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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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黑槍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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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噴射廣播電台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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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瘋狂卡車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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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全民公敵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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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格鬥超人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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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生死格鬥3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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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大亂鬥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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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極速滑雪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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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魔之石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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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鬼役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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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莎木2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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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激鬥摔角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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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橫衝直撞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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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英速小子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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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密約浮影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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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瘋狂城市塞車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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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極限競速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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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少林武僧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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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阻擊街頭格鬥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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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驅魔神探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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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侍魂5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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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真人快打少林武僧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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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雙面女間諜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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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字軍東征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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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戰鬥妖精雪鳳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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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傳奇2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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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金剛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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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黃金眼 │ 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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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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