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626號
TYDV,95,除,626,200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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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5年3 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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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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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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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創昱精密工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5年2月28日 │9,450元 │AA00三九三九│ │
│1 │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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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