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 告 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被 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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