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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39號
TYDV,95,補,239,200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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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威斯霸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雖係交付帳冊等文件,
但於事實及理由欄卻明載併依公司法第229 條規定為本件之請求
,且其請求之對象非僅公司尚包含甲○○,初步觀之,原告並非
單純依據公司法第109 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督權,而係
請求被告甲○○交付並由原告查閱收受客戶應交與被告台灣威斯
霸有限公司貨款等帳冊資料。故本件尚非單純行使監督權之非財
權訴訟,而應係財產權之訴訟,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原告
所提出證據資料內容為核定,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
之(按司法院91年1 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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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威斯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