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晏祺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領袖土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3,81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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